个人理财
附:14天开放式理财说明书
产品名称 |
乐山商行“财富通”-“稳赢”系列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乐商理财[2014]WY002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注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
投资对象 |
乐山商行将理财产品所有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标准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投资占比80%。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组合项下各类金融资产和工具的买卖价差以及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性收入。 |
投资目标 |
以稳健的策略降低资本损失的风险,同时争取获得比较平稳的高收益 |
目标客户 |
经银行风险评估为谨慎、稳健、进取和激进型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投资本金币种、兑付本金币种及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
发售规模 |
不低于500万,最终规模以乐山商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销售机构 |
全国范围内乐山商行各营业网点及与乐山商行签订了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 |
产品募集期 |
2014年1月2日—— 1 月 13 日, 银行可提前终止募集。 |
产品成立日 |
2014年1月14 日 |
产品到期日 |
2024年1月14 日 |
产品投资总期限 |
10年 |
产品开放期 |
产品存续期内任一自然日的9:00-17:00。开放期内,客户可申请申购、赎回。申购、赎回申请在申购/赎回确认日生效。若客户不申请赎回,则默认理财本金自动归集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进行投资。产品按投资周期分配收益,收益所得不计入理财本金。 |
投资周期 |
产品投资周期起息日开始的每14个自然日为一个投资周期。如遇特殊情况,投资周期可能会大于或小于14个自然日。 |
投资周期起息日 |
每投资周期的周三(即扣款日当天,当天纳入投资计息天数),如遇周三为法定节假日的,则按周顺延。 |
投资周期结束日 |
每投资周期的周二(当天纳入投资计息天数),如遇周三为法定节假日的,则按周顺延。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1、每投资周期的周二17:00之前申请申购的,申购确认日为周二当天(理财本金将于周三09:00后扣划)。2每投资周期的周二17:00之后申请申购的,申购确认日为14天后的周二当天(理财本金将于14天后的周三09:00后扣划)。3、每投资周期的周二17:00之前申请赎回的,赎回确认日为周二当天。4、每投资周期的周二17:00之后申请赎回的,赎回确认日为14天后的周二当天。 |
周期收益及赎回部分本金支付 |
银行于每投资周期的周三17:00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周期收益及赎回部分本金的支付。 |
申购额 |
起点1万元,递增部分为1千元的整数倍。 |
赎回额 |
赎回金额为1千元的整数倍。申请部分赎回的,部分赎回后,剩余理财本金应≥1万元,若剩余理财本金﹤1万元的,部分赎回不成功。 |
产品收益计算方式 |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每个投资周期理财收益率×投资周期天数/365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提前终止条款 |
1、客户在投资周期内不可单方面终止本产品,但可在开放期内申请赎回,停止下一个投资周期的投资。2、任一投资周期的产品规模未达到2000万元,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行时,银行经合理判断有权单方面终止本产品。3、产品到期或终止,则理财本金将于到期日或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可自由支取。若产品在投资周期内(不含投资周期起息日当天)终止,则按照实际投资天数计算投资者该投资周期的收益。4、产品到期日或终止日(不含)至理财本金、收益实际到账日(不含)为清算期,清算期内不计付投资收益及活期利息。 |
巨额赎回 |
任一赎回确认日,产品净赎回金额超过产品投资周期起息日管理余额的15%,为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运作情况对巨额赎回比例的设置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银行有权根据产品当时的运作及市场情况决定接受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若决定部分赎回的,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分赎回比例,并对已向银行申请赎回的客户按其申请赎回的金额和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赎回比例进行确认、赎回。同时,对于剩余部分的赎回申请,银行将根据客户所选择的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由此产生的流动性等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将于赎回确认日次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及网站(www.lsccb.com)进行公告。 |
税费规定 |
1、投资于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人自行缴纳。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乐山商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乐山商行将进行代扣代缴。2、管理费:本理财产品采用浮动管理费方式。投资周期收益分配时,理财产品获得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如低于或等于预期理财收益率,则乐山商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周期收益分配时,理财产品获得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如高于预期理财收益率,则超出部分为乐山商行的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于投资周期结束(到期)后从理财计划财产中计提并支付。3、认/申购费、赎回费:无。 |
附属条款 |
产品不可转让,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乐山商行另行公告的除外。 |
资金扣划 |
银行将按照投资者签署的理财计划协议书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从客户理财账户中进行资金扣划,无需客户另行授权。 |
其他规定 |
1、募集期内,理财本金在认购登记日前交存于银行的,按当时实行的活期利率计息,认购登记日当天不计付活期利息,且募集期内的利息所得不计入理财本金。2、开放期内,理财本金在申购确认日前交存于银行的,按当时实行的活期利率计息,申购确认日当天不计付活期利息,且利息所得不计入理财本金。3、认/申购申请成功受理后,理财本金立即自动冻结,客户不得要求支取和使用。4、投资周期结束日(不含)至周期收益及赎回部分本金实际到账日(不含)为清算期,清算期内不计付投资收益及活期利息。5、产品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该产品工作日至赎回兑付日期间,赎回的投资本金不另计收益和存款利息。6、如遇节假日或市场重大变化,为充分保证产品持有人的利益,银行有权暂停开放期,并至少提前一个投资周期公布。7、开放期内,如遇周三为法定节假日的,则相关日期将按周顺延。此规则适用于本说明书中任何使用“周二”或“周三”作为描述的时间说明。 |
客户授权 |
为落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0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投资者通过任何渠道购买的银行新成立银行理财产品,其中“投资者基本信息”和“投资者持有信息”相关信息将通过银行“专网专线”形式报送至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具体报送内容: (一) 投资者身份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 投资者持有信息,包括持有理财产品名称、产品代码、持有金额等。 为充分维护客户权益,保护消费者隐私,我行特向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相关业务提示并取得如下授权: 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我行以上报送行为及相关报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