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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发布日期2011-05-28

1、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经营项目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资料;
    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有到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力;
    有合法财产抵、质押或第三人保证;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具有有效贷款证或贷款卡;
    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书面的贷款申请
    借款人权利部门(如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企业财务报表;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
    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
    贷款证或贷款卡;
    乐山市商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2、乐山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
    高效快捷,已最快的速度,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服务;
    期限灵活,有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和一至三年期的中期贷款;
    乐山市商业银行鼓励并优先办理存单质押等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