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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协议

关于实施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对公账户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已成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为落实国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犯罪工作要求,切断违法违规提供支付结算的账户来源,保护您及家人资金财产安全,现针对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行为,特告知如下: 

  一、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 

  二、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可能会被实施惩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如支付宝、微信等)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账户。 

  三、您的账户开立后,我行会持续进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的识别工作,如开户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请您尽快联系我行办理变更手续。如您拒绝配合我行的核对工作(包括电话失联、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我行有权对您的存疑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交易、停止收付业务等管控措施。同时,我行将就涉嫌违法违规可疑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自行负责。 

  四、请警惕他人使用您的实名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实施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的,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对您及您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请慎重!!! 

  五、经告知后,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买卖、转借、转租的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实施何种具体行为,依然坚持买卖、转借、转租本人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的,其结果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