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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协议

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条 为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乐山市商业银行特订本章程。电子银行各参与方均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内容。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是指乐山市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机具服务、第三方支付等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自助缴费、账户管理、资金转账、业务咨询、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自助金融服务。 

  第四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凡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客户,能够真实、准确的向乐山市商业银行提交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资料,并同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与乐山市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通过乐山市商业银行批准,均可成为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客户。 

  第五条 客户申请成为电子银行客户,应根据乐山市商业银行规定的不同种类业务申请流程,亲临电子银行相应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信息内容变更或注销业务时,亦须携带有关资料到电子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或致电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第六条 客户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其他必要设备,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公共通讯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七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两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客户数字证书和密码方式。客户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密码是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乐山市商业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对于特定业务类型的客户还可与银行约定其他认证方式。 

  第八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企业服务、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电话银行服务、手机短信服务、自助银行服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等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增加、调整和终止电子银行业务。 

  第九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以电子银行客户在银行登记的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账号、银行卡号、手机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口令)或其他与银行约定的身份识别编码等作为识别电子银行客户有效身份识别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并通过银行认证的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乐山市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发出的指令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客户应按照乐山市商业银行发布的最新电子银行相关业务规则、须知、操作指南及有关通知内容正确进行相应的电子银行操作。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6811或指定的服务电话咨询,也可到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获得帮助。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时,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和反欺诈的相关规定。对乐山市商业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如发生客户认证工具损坏或遗失、密码遗忘或密码锁定等,客户应及时到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证书恢复、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或致电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相应业务办理方式。客户在未办理上述手续前造成损失的乐山市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等手续。客户证书有效期满后在办理更新等手续前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应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客户号、用户名或其他登录ID等重要信息可能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二)客户证书存储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三)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手机号码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使用电子银行终端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五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USBKEY等客户证书存储介质、预留银行印鉴、手机号码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客户证书密码、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乐山市商业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明文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明文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如出现上述情况,请向网点或客户热线96811进行咨询。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客户应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登记ID或支付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客户证书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客户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防火墙、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防范操作系统软件漏洞风险、电子设备中的病毒等)并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得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不得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账户短信通服务取消,并及时变更相关业务的手机号码。 

  (五)客户应通过IE浏览器直接登录乐山市商业银行门户网站www.lsccb.com,或拨打客服电话96811。不要通过其它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上述网址和电话如有变更,乐山市商业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六)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得开启操作系统中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SBKEY等客户证书存储介质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任何未经客户本人许可的操作及交易、电子银行业务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马上通知乐山市商业银行,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乐山市商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811)电话或到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因乐山市商业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乐山市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乐山市商业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乐山市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十八条 客户遗忘密码,卡折及其他凭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或被盗均应及时到乐山市商业银行办理相关金融业务的挂失、更新等手续。在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对客户电子银行登录密码和证书密码设置限时服务或容错次数,如验证口令输入错误次数超出容错次数,银行将对客户证书密码进行锁定或限时登录,客户需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恢复,部分业务会延时自动解锁。如遇问题应及时致电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服中心咨询。 

  第二十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该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客户填写申请表格并与乐山市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乐山市商业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乐山市商业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以及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 

  (四)未按期缴纳服务费,且电子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五)客户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异常无法使用等情况。 

  (六)客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或违反本章程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增补相关条款或对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提前通过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该修订或增补内容。 

  第二十三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乐山市商业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公告期,客户若因对修改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相关调整。 

  第二十四条 乐山市商业银行除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外,还将各种风险提示信息显示在电子银行相应终端、网站等上,客户应按照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正确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乐山市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协议与乐山市商业银行协商解决。客户向乐山市商业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乐山市商业银行核实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客户与乐山市商业银行因电子银行业务发生争议时,应向乐山市商业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乐山市行业银行声誉,乐山市商业银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乐山市商业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一经修改以新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