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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协议

乐山市商业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          支行(部)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个人客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乐山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协议用语解释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金融理财及信息类的服务。主要有自助机具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网上银行服务、第三方支付业务、银联无卡支付、手机银行服务、金融自助服务等,具体服务项目到营业网点、登录乙方网站、或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乙方网站地址”:http:\\www.lsccb.com 

  乙方客户服务热线”:服务热线号码为:96811(省外4001196811)。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客户姓名、证件号码、住址、手机号码等)、密码、数字证书、网银USBkey、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主叫电话号码、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UIM卡、或集成银行业务的SD卡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登录介质密码、USBkey密码、用户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口令、支付密码等。  

  “自助机具”:根据相关规则规定,由乙方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客户通过自己操作进行金融服务的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助取款机(ATM)、自助存取款机(CRS)、自助服务机(BSM,只提供非现金服务)等 

  “网银安全工具”:指用户在网上进行支付或转账等交易时使用的身份认证工具。目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网银安全工具主要是数字证书,使用USBkey存储。 

  “数字证书”:指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颁发的用于存放用户身份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以及其他金融交易的指令。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开通电子银行服务的渠道及服务内容  

  (一)短信金融服务 

  甲方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亲自到柜台办理,可享受包括甲方注册账户资金变动信息、金融产品及服务推广信息以及重要公告和通知信息服务。 

  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短信金融服务是基础业务,在办理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前均需开通。 

  (二)手机银行服务 

  甲方如开通手机银行服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亲自到柜台办理,或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可享受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账户管理、账户查询、转账、缴费充值、存贷款业务等金融服务和产品。使用手机银行服务需开通“短信通”短信金融服务

   (三)电话银行服务  

  电话银行服务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柜台办理,或通过验证身份认证要素后在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开通,通过电话银行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缴费、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等服务。使用电话银行服务需开通“短信通”短信金融服务。 

  (四)网上银行服务 

  甲方如开通网上银行服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亲自到柜台办理,可享受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账户管理、账户查询、行内转账、跨行转账、客户服务等金融服务和产品。使用网上银行服务需开通“短信通”短信金融服务。 

  (五)第三方支付服务  

  由乙方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推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电子支付平台为客户提供商品卖买、支付服务费用等电子支付结算业务。 

  甲方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亲自到柜台办理,或通过验证身份认证要素后在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开通,通过卡通支付、快捷支付和委托支付等方式享受互联网上的金融服务,或通过专线电话集成线路享受代收、代付等金融服务。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需开通“短信通”短信金融服务。 

  (六)无卡支付服务 

  乙方基于中国银联“无卡支付”平台,为甲方提供无卡支付服务,该服务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亲自到柜台办理,或通过验证身份认证要素后在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开通,可享受中国银联和乙方提供的无卡支付的系列服务。使用无卡支付服务需开通“短信通”短信金融服务。 

  (七)自助机具服务 

  甲方可凭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使用乙方自助机具服务,并享受查询、取款、存款、转账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 开户及办理业务须知 

  1.客户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2.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和功能不在本协议中一一枚举与介绍,详情请登录乙方网站、致电乙方客户热线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 

  3.乙方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增加、变更、暂停与终止,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场所)进行提前30天进行公告,不再逐一告之甲方。甲方若因对修改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相关调整。 

  4.乙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时,部分服务项目设定有支付限额的控制,甲方在使用或享受时,应提前登录乙方网站、致电乙方客户热线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支付限额的控制的增加、变更、暂停与终止,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场所)进行提前公告,不再逐一告之甲方。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自愿办理“通存通兑”银行卡,并申请注册开通相关的银行卡金融服务。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接受乙方在电子银行业务中根据不同服务项目所采用的不同身份认证工具,并认可该认证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服务有效期内在双方无责任纠纷前提下,甲方有权终止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6811”(省外4001196811),亦可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五)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本协议以及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如涉及第三方的,应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不得从事银行卡欺诈、洗钱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六)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办理电子银行服务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或按乙方业务规则提供合法的身份认证确认方式)。甲方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或资料发生任何重大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终端、乙方网站,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否则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认证要素,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一经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九)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鉴于密码系甲方自行设置,任何第三方均无法知晓甲方的密码,如任何第三方知晓甲方的密码,应视为甲方泄露密码。 

  (十)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十一)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密码泄露或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换、挂失、密码重置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电子银行服务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二)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相关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交易金额应在乙方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破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五)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收到基于甲方预留乙方或共同确认的身份认证要素后,进行核实,一是核实正确,即认为该指令是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付款指令。 

  (三)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布,不再逐一告之甲方。 

  (四)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 

  (五)对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乐山市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发出的指令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发出的风险及损失后果由客户承担。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或账户状态非正常。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5.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洗钱或其他非法目的。 

  (八)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客户类型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九)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提供相应业务介绍、交易规则、热点解答等内容。 

  (十一)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且仅用于我行客户识别、分析,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十三)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以协助甲方查明电子银行交易情况。 

  第六条 服务费的收取 

  (一)乙方在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部分服务项目和功能需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服务费的标准公布在乙方营业网点和乙方网站上,请提前查阅。 

  (二)乙方所公布的服务费收取标准的修改、变动、增加、减免、停止等,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场所)进行提前30天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服务价格标准生效,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若因对修改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乐山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甲方接纳相关调整。 

  (三)在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之外,任何网点或工作人员不得另外收取或索取其他费用和好处费等,请甲方督促,如有发生可向乙方投诉。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手机等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自助渠道系统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等自助渠道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并公布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所有享受电子银行服务的客户。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乐山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增补相关条款或对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采取适当方式提前30日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