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访问  服务热线:96811(省内)  4001196811(省外)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电子银行>电子协议

电子协议

乐山市商业银行银行卡领用合约

乐山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银行卡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自愿遵守《乐山市商业银行银行卡章程》,承诺履行本合约。

二、申领

1、乙方向甲方申领银行卡,保证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符合国家实名制相关规定,同时按甲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签订领用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含电子签名),即表示悉知甲方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合约的各项规定。甲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乙方予以发卡。

2、乙方同意申领卡后将卡中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保证其使用遵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其他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保证所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若由代办人代为开立银行个人账户,则代办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账户申请人证件及相关证件均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保证所填写的账户申请人和代办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保证账户申请人遵守本《领用合约》之规定。

4、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乙方个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业务不能及时处理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对乙方的资料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使用

1、乙方保证将银行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银行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2、乙方使用银行卡在ATM等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甲方、收单银行有关规定。乙方可在甲方手机银行等渠道对银行卡进行锁卡和解锁,对境内境外交易进行限额控制。

3、乙方应定期通过柜台或电子渠道等与甲方进行账务核对,若有疑问应及时到甲方进行查对。因未及时核对,当与甲方保留的交易记录不一致时,以甲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4、乙方因卡片损坏等原因需换领新卡时,可持旧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任一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同时交回原卡片。

5、乙方使用甲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行联系,并按甲方规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乙方须到甲方办理补卡手续。

6、乙方终止使用银行卡时,应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交还甲方。

四、密码

1、乙方可在开卡时直接设置密码,也可由甲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卡片为初始密码时,乙方必须到甲方修改密码后才能办理借方业务,否则只能办理贷方业务。

2、乙方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取款或查询等交易时,应按银行要求输入密码(小额免密业务除外)。甲方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3乙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密码,切勿将密码透露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

4、密码遗忘时,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任一网点按相关规定办理密码挂失。

5、乙方使用银行卡在所有交易渠道上,密码当日输错次数达到规定次数,甲方将对借记卡密码实施临时锁定,乙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任一网点办理解锁;若持卡人密码当日累计输错次数没达到临时锁定规定次数,第二日单渠道次数清零。

五、卡片挂失

1、乙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卡片,若卡片遗失或被盗,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任一网点直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绥,挂失即生效。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乙方应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以及口头挂失失效后乙方未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书面挂失后,乙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在挂失行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

3、挂失生效后,若乙方申请解除挂失,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挂失行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六、其他

1、金融IC卡设定有效期为十年。卡片到期,须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IC卡,到甲方任一网点办理换卡后,方可继续使用。

2、银行卡作为一卡通形式,卡内除可开立一个活期结算账户外,还可开立定期、定活两便、零存整取等账户。

3、乙方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4银行卡只能由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因乙方卡片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银行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甲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6、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银行卡暂时无法使用、到帐时间延误、错帐或其他故障,发卡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7、乙方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8、甲方有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在发现乙方的银行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乙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其指定支行收回其银行卡。

9、甲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乙方的卡内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

10乙方同意按甲方有关费率条款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甲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乙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卡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银行卡及相关服务。

七、本合约自乙方签字即告生效。

八、本合约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金融业有关政策规定及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