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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协议

乐山市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乐山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借记卡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IC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借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第五条  借记卡发行对象为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条件的自然人。申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通过柜面或者自助发卡设备申领借记卡。

    第六条  申领借记卡须正确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持卡人申领卡片后,须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使用不易涂改的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等)预留签名,预留签名应与申请材料签名一致。


第三章 使   


第七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可在乐山市商业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电子渠道上使用,也可在银联联网成员机构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第八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须凭密码进行(IC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密码当日累计输错次数为:柜面5次、自助机具3次、网银3次、手机银行3次,如果持卡人超过各渠道限定次数,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密码实施临时锁定,需客户到柜台解锁;若持卡人密码当日累计输错次数没达到临时锁定规定次数,第二日单渠道次数清零。各渠道输入密码次数相加,连续输错6次即对密码锁定。持卡人因密码锁定或遗忘密码,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乐山市商业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条  借记卡内存款(IC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可通过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柜面及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圈存或现金充值。IC卡电子现金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电子现金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限额,最高为1000元。

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IC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IC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IC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当日单笔取款限额不得超过5000(含)元,累计不得超过20000(含)元;转账金额单笔不得超过50000(含)元,累计不得超过50000(含)元。因发卡银行机器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磁条卡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IC卡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资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IC卡设定有效期。持卡人因卡片到期、卡片损坏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提出换卡申请办理换卡手续。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银行网点。否则,发卡银行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通过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网银、手机银行或发卡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不另发对账单。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户有异议的查询申请,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本行任意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或因持卡人交易被定义为可疑交易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卡。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取消持卡人使用卡,应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借记卡收费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卡的,可向任意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凡本章程项下的所有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涉及交易限制金额部分均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政策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现行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79月起正式施行,原于2014年发布的《乐山市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